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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

  • 日期:2021-03-18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文 [2017] 37号),更加科学合理的抓好全市装配式建筑推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达到下列目标:2021年,达到30%以上;2022-2023年,达到40%2024-2025年,达到50%以上。

二、建设任务

(一)2021年起,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郑州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市内五区。下同)三环线以内区域,新建项目(不含已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均要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

(二)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三环线以外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

1. 所有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及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工业建筑、仓储用房除外);

2.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自2021年起,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自2022年起,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自2024年起,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各县(市)、上街区。新建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建筑面积比例应达到下列要求:自2021年起,不低于20%;自2022年起,不低于30%;自2024年起,不低于40%。具体把控标准可参照郑州市标准执行。

三、非控制范围

应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的建设项目中的单体建筑,复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

(一)高度100米以上(不含100米)的居住建筑。

(二)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建物、垃圾房、配套设备用房、门卫房等。

(三)居住建筑类项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售楼处、会所(活动中心)、幼儿园、商铺等独立设置的配套建筑,且全部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

1. 配套建筑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0000平方米;

2. 配套建筑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

3. 配套建筑中的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四)鉴于安置房开工率已达90%,为加快剩余安置房建设,力争群众早日回迁,安置房项目可不采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设。

(五)经市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组织理念真,却因特殊功能、结构复杂等技术原因无法满足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项目。

四、统一管理

(一)确定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的项目,由资源规划部门在制定土地供应方案时将装配式建筑要求列入挂牌条件。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

(二)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评审评价工作,依据《河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由市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保完成本级装配式建筑工作年度目标任务。

五、政策支持

(一)《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文 [2017] 37号)规定的财政补贴标准延续至2025年底。重点推进区域(郑州航空港区除外)装配式建筑财政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郑州航空港区、各县(市)、上街区装配式建筑财政补贴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

(二)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采用预制保温外围护墙或玻璃幕墙)的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其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项目,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三)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在郑州市市域内,经市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评审的装配式建筑基地,获得国家、省、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累计奖补不超过500万元。

(五)在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下预警期间,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生产、运输、施工作业原则上不停工。

(六)运输不可解体且超长、超宽、超高预制构配件,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办理特许同行手续,相关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加快手续办理。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郑政文 [2017] 37号继续执行,相关内容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